律师解析:
1.
监外执行时怀孕,原
判刑期不变。
怀孕属监外执行法定情形,罪犯在此期间怀孕,可继续
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情形消失。
2.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例如原判五年
徒刑,监外执行一年时怀孕,怀孕等法定情形时间不计入收监时间,情形消失后若剩三年刑期,就收监执行三年。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在监外执行期间,小朱怀孕了。监狱方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应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而小朱则觉得自己怀孕情况特殊,不应再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小朱已在监外执行一年时怀孕,怀孕及相关法定情形持续一段时间后消失,此时距原判五年刑期还有三年。
案情分析:1、怀孕是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之一,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怀孕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直至该情形消失,所以监狱在其怀孕时让其继续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若罪犯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小朱原判五年,已监外执行一年,怀孕情形消失后距原判刑期还有三年,所以监狱要求其继续收监执行三年剩余刑期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朱认为不应收监的观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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