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
必须是故意,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都行,过失不算。
3.客体:
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
4.客观:
有毁灭或损坏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才定罪。
“毁灭”是价值全失,“损坏”是部分丧失。
像毁坏重要物品损失大、手段恶劣、多次毁坏等算严重情节,未达标准按
一般违法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矛盾,小朱为泄愤,来到小胡家中,将小胡价值较高的收藏瓷器砸毁。小胡
报警后,经鉴定,被砸毁瓷器价值较大。小朱称自己当时是一时冲动,并非有意要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而小胡认为小朱就是故意毁坏其财物,双方在小朱是否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为泄愤砸毁瓷器,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并非过失。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对瓷器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为小胡的公私财物。
4、客观方面,小朱砸毁瓷器导致财物价值全部丧失,且数额较大。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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