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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暂缓收监不给判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1.怀孕妇女判刑后,通常能暂予监外执行
按规定,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可监外执行
2.怀孕是法定监外执行情形,目的是保障胎儿发育和妇女权益。
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多因素决定是否批准,条件符合、材料全一般会批。
3.怀孕、哺乳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拘役,然而此时她已怀有身孕。小朱及其家属向司法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但司法机关起初因对小朱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存疑未立即批准,小朱一方认为自身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材料已齐全,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进一步沟通与补充材料,司法机关重新审核。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小朱处于怀孕状态,符合这一法定情形。
2、司法机关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定是否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中司法机关起初因材料问题未批准是合理的审核流程。当小朱补充材料后,若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司法机关一般应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待小朱怀孕、哺乳等情形消失后,若刑期未满,仍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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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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