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汇票方面,出票人作为持票人时,不能对前手
行使追索权。
如A出票,B、C、D背书,A持票时不能向B、C、D追索,避免循环追索,保障票据流通。
2.
本票中,出票人即付款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没有追索他人的情况。
3.
支票中,出票人若已履行资金存入等义务,银行拒付后可向背书人等追索,但要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汇票出票人同时也是持票人,向其前手小李、小胡、小丽行使追索权遭拒,小李等认为出票人对前手无追索权。此外,小静作为本票出票人尝试对他人行使追索权被质疑。还有小朱作为支票出票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在出票日起七个月时向背书人小胡行使追索权,小胡以超过权利时效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在汇票关系中,依据法律规定,出票人作为持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目的是避免循环追索,维护票据流通秩序,所以小朱向小李、小胡、小丽行使追索权不合法。
2、本票中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不存在对他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因此小静尝试行使追索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3、支票出票人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若已合法履行资金存入等义务,可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向背书人等其他票据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小朱在出票日起七个月才行使,已超过权利时效,小胡拒绝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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