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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隐匿电报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5.07.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1.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电报次数多或数量大的,侵犯公民通信权和邮政秩序,应立案
2.私拆、隐匿、毁弃电报并窃取财物的,既破坏邮政业务又涉及盗窃,性质恶劣,要立案。
3.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电报,致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受严重损害的,因有实质损害后果,会立案。
4.私拆、隐匿、毁弃电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虽未明确列举,但危害大,也会立案。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邮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他多次私自隐匿他人电报,短短几个月内隐匿电报数量多达数十封。其中,有一次他还私拆电报并从中窃取了小额财物。此外,由于他隐匿电报的行为,导致小许因未及时收到重要商务电报,失去了一笔重要生意,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案情分析:

1、小胡多次隐匿电报,数量较多,符合“私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立案情形,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通信权利和邮政管理秩序。
2、小胡私拆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满足“私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立案条件,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邮政业务,还涉及盗窃。
3、小胡隐匿电报致使小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符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电报,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
4、综合其行为的多种不良后果,也可归入“私拆、隐匿、毁弃电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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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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