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决前调解方式多样。
既可以由法院依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明晰事实、分清是非后主持调解,也能由
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
2.判决作出后,
诉讼基本结束,判决有既判力和
强制执行力。
若对判决不满,
上诉期内上诉进入
二审,法院可酌情调解。
3.
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纠纷可自行和解,这属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司法调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小朱认为自己有理,拒绝调解,要求法院直接判决。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小朱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法院判赔金额过低。此时小朱希望法院再次调解改变判决结果,而小许认为判决已出,不同意再调解。
案情分析:1、通常在判决前法院可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在
事实清楚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也能自行和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已组织调解,小朱拒绝,这是其行使自身权利。
2、判决作出后,
诉讼程序基本结束,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小朱在判决后想让法院再次调解改变结果是不符合一般程序的。不过,若小朱在上诉期内上诉启动
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可根据情况调解。若判决已生效,双方也可自行达成和解,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并非严格意义的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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