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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私自挪用公款7000犯罪吗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商事合伙里,应是合伙人挪用合伙资金。
2.挪用资金罪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3.挪用资金7000元是否犯罪需看具体情况。
通常挪用五万元以上超三月未还、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三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才立案
4.一般7000元未达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但可依合伙协议要求返还资金并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小朱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了合伙企业资金7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和自己的利益,要求小朱承担法律责任,而小朱则认为7000元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作为合伙人的小朱符合该主体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三万元以上,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小朱挪用70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虽然小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违反了合伙协议,小胡可依据合伙协议要求小朱返还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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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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