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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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罪成立后,通常不会存在中止的情况。因为该罪行涉及非法占有,是通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当盗窃行为完成,财物被转移并得到控制时,就构成了既遂。只有在盗窃过程中主动放弃或试图阻止后果的发生,才可以被认定为中止。但是,如果行为已经结束,结果已经确定,那么中止就不成立了。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不成立。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相互排斥不能共存。只有在犯罪预备阶段能成立犯罪中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