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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妈网赌一个月算以赌博为业吗

时间:2025.06.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1.法律界定与初步判断
在法律层面,对于以赌博为业有着严格的界定。
比如宝妈进行了一个月的网赌,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其是以赌博为业。
2.“以赌博为业”的定义
以赌博为业,是指把赌博当作日常营生,赌博所得成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主要挥霍资金来源。
一个月的网赌时间,难以充分证明赌博已成为其稳定、持续的生活方式,以及相应的收入和支出模式。
3.特殊情况判定
不过,要是在这一个月里,网赌频率特别高,输赢金额也非常大,并且主要经济都依赖网赌,那么就有可能被综合判定具有以赌博为业的特征。
4.最终认定方式
具体是否构成以赌博为业,不能仅凭表面情况。
司法机关需要结合更多细节,像参与赌博的具体情形、经济收支的关联等,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案情回顾:

小丽是一名宝妈,在一个月内参与了网络赌博。警方发现其赌博行为后,对于是否应认定小丽是以赌博为业产生了争议。一方认为仅一个月的网赌不能认定;另一方则指出,这一个月内小丽网赌频率高、输赢金额大,应认定是以赌博为业。

案情分析:

1、单纯一个月的网赌通常不能简单认定为以赌博为业,以赌博为业需体现将赌博作为稳定、持续的生活方式及收入、支出模式。
2、若这一个月内网赌频率极高、输赢金额巨大且主要经济依赖于此等,可能被综合判定为具有以赌博为业的特征。具体判定需司法机关结合更多细节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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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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