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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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第四款定义洗钱罪:明知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恐怖、走私、金融管理等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通过金融手段合法化非法收入。这包括存入银行、投资或上市流通等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第四款定义洗钱罪:明知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恐怖、走私、金融管理等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通过金融手段合法化非法收入。这包括存入银行、投资或上市流通等行为。

网络诈骗洗钱手段构成洗钱罪的要件有,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对于行为的表现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员使用、同时侵犯的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的秩序。

1、客体上,一方面侵犯了金融秩序,另一方也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有侵犯,格外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2、客观上,是为特定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和单位都可以构成。4、主观上则表现为故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1、虚构事实。2、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