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猥亵儿童罪是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非性交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2.
犯罪主体是达到
责任年龄且有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是故意且为满足性刺激。
3.侵犯客体是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尊严。
4.客观上有抚摸、亲吻等淫秽动作,不论儿童态度,实施就可能
犯罪。
5.用
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会
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成年男子。一天,在学校附近的小巷子里,小胡看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小丽独自一人。出于满足自身性刺激的目的,小胡用抚摸、搂抱等淫秽动作对小丽实施猥亵,小丽虽未反抗,但这一行为仍被路人发现并
报警。小胡被警方控制,其行为引发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主体要件。
2、小胡主观上出于满足性刺激的故意,实施了抚摸、搂抱等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小丽的淫秽动作,侵犯了小丽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符合该罪的构成。
3、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小胡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若小胡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会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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