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归属案判决,要依据事实和《
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通常,软件著作权归开发者。
合作开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共同享有;
委托开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3.职务开发软件,执行本职工作开发的,
著作权归单位;
利用单位条件且单位担责的也归单位,开发者有
署名权。
4.法院审查开发
证据,按“谁开发谁享有”原则判定,保障开发者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合作开发一款计算机软件,开发前未签订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合同。软件完成后,小许认为自己在开发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软件著作权应归自己所有;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三人都付出了努力,著作权应由三人共同享有,三人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本案中,三人未签订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合同,所以软件著作权应由三人共同享有。
2、法院在判定软件著作权归属时遵循“谁开发谁享有”原则,会审查开发过程证据,虽然小许投入精力多,但三人都参与开发,在无约定情况下,从法律规定角度著作权应归三人共有,以此保障开发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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