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犯罪预备阶段通常不构成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侵害已着手且未结束,对法益有现实、紧迫危险。
2.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不法侵害未着手,无现实、紧迫危险,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3.特殊情况下,如有确切
证据表明不
防卫无法避免危害,如恐怖分子携炸弹前往人员密集处,或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极为罕见。
案情回顾:小胡得知小朱与自己的女友小静有染,心怀怨恨,便开始准备刀具,打算找机会教训小朱。小朱偶然间从别人口中得知小胡的计划,在小胡还未携带刀具出门寻找他时,小朱就冲到小胡家中将其打伤。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
故意伤害,而小朱则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情分析:1、正当防卫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且尚未结束,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本案中小胡处于准备刀具的犯罪预备阶段,不法侵害尚未着手,未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虽有特殊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认定正当防卫,但需有确切证据表明不实施防卫行为将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本案中并无此类特殊情况,所以小朱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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