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法拘禁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相应年龄、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
2.司法实践中,实施非法拘
禁行为的主体多样,有直接剥夺他人自由的个人,利用职权便利拘禁他人的
公职人员、
企业职工等,为
讨债扣押他人的
债权人,以及
共同犯罪中的其他
共犯。
3.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单位组织指使人员实施且
情节严重时,要追究主管和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因小丽欠其
债务不还,遂伙同小胡将小丽强行带至一处偏僻房屋,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小丽还钱。小胡明知小朱的行为是非法拘禁小丽,但仍参与其中。小丽
家属报警后,警方将小朱和小胡抓获。小朱认为自己是为了讨债才限制小丽自由,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小朱和小胡均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小朱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小丽,小胡作为共犯参与其中,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
2、单位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主体是个人,不存在
单位犯罪情况。小朱以讨债为由不认为自己犯罪的观点不成立,非法拘禁不以合法目的而改变其
违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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