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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有这些法定情形: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即决定监外执行时,实际情况本就不满足法定条件,应及时收监。
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市县且警告不改、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等,需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如保外就医康复、哺乳期妇女哺乳期已满,要收监继续服刑。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判刑后,因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小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监管部门对其警告后,小朱拒不改正。同时,经调查发现,小朱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实际病情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另外,小朱保外就医的期限已过,身体也已康复,但刑期尚未满。监管部门决定对小朱收监执行。小朱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被收监。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实际情况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及时收监。
2、小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且经警告拒不改正,属于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应予以收监。
3、小朱保外就医期限已过且身体康复,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也需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因此,监管部门对小朱收监执行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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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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