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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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要想让诈骗罪名成立,不光要看他欠了多久这笔钱没还上,更重要的是看他是用什么方式骗的你。比如说,要是他故意欺骗你说一些假的事情或者掩盖真实情况来让你相信他有能力还钱给你,那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了。只要这种骗术成功了,而且他从你这里骗走的钱财数量比较大的话,那就很可能会被判成诈骗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的诈骗罪,即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采用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手段,从社会公众人士或公共财产处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倘若有人借债之后未能如期偿还,但其并非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获取财物,如此情形往往不能被视为构成诈骗罪。

借贷没有书面欠条的行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定性为欺诈罪。欺诈罪通常定义为,以非法占有所拥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获取资金,即使没有书面欠条的存在,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那些预谋通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以期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获取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若他人对您所欠之债务未尽到偿还责任,此种行为本身无法被直接视为诈骗罪。然而,能否判定某人为诈骗犯,其重要依据在于行为者是否有意愿且实际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骗取他人财产。

欠债不偿还并且玩起失踪行为,虽然未能直接地构成为诈骗犯罪行为,但是这一行为极有可能涉及到民事欺诈或者是合约违约等方面的问题。而对于诈骗犯罪而言,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相,进而诱骗受害者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财产被侵占的后果。若借款方有能力归还借款,却选择逃避债务的话,那么作为债权人应该优先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