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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举证期限怎么算

时间:2025.06.13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324人
律师解析:
1.法院指定:
受理案件后,法院会依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从当事人收到受理与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
2.协商确定:
双方可协商举证期限,经法院准许即可,且不得少于三十日。
3.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举证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提供新证据案件不少于十日。
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七日。
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准备证据,当事人需按时举证,否则或担不利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受理了此案。小朱认为应按照自己与小胡协商的40日作为举证期限,因为他们私下达成了一致。但小胡主张法院应指定举证期限,且应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不少于十五日。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举证期限有多种计算方式。法院指定时,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的,协商确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本案中小朱和小胡私下协商的举证期限未经法院准许,不具有效力。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最终应按照法院的指定来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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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期限应该按照,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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