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在
民间借贷诉讼中,若要明确
管辖法院,先查看是否有书面协议
约定管辖法院,若有且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看借贷双方对
合同履行地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若对合同履行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交付借款,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何
借给小李5万元,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小何欲起诉小李还款。小何认为自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
2、因为是出借人小何起诉借款人小李还款,小何是接受货币一方,所以小何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若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本案中未提及有此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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