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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补充侦查需要什么

时间:2025.06.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1.第二次补充侦查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罪责时,公安或检察院依法再次侦查的活动。
2.补充侦查由公安或检察院负责,需在1个月内完成,且最多进行2次。
3.第二次补充侦查要补充证据、核实事实、排除疑点,按法定程序保障嫌疑人权益。
4.若第二次补充侦查仍不满足起诉条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时仍觉得部分证据存在疑点,事实认定不够清晰,遂决定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小许及其家属认为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小许无罪,对二次补充侦查表示不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主体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进一步侦查,有权决定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内完毕且以2次为限。此次第二次补充侦查旨在补充证据、核实事实、排除疑点,确保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时需依法保障小许的合法权益。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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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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