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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股份转让逃避债务情形

时间:2025.05.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76人
律师解析:
股份转让逃避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联方低价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有关联,他们故意用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份。
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转让方自身的责任财产,让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比如公司原本有能力偿还债务,低价转让股份后,偿债能力就大幅下降。
2.恶意提前转让:
在债务还没产生的时候,转让方就计划好了转让股份。
等债务发生后,债权人就很难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自己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
3.隐匿转让财产:
转让股份时,转让方故意不透露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
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不真实的价值受让股份,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4.虚构债务后转让:
转让方凭空编造公司的债务,让公司的净资产看起来降低了,然后再转让股份,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要是债权人发现了这些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要求确认股份转让行为无效,或者直接撤销这个转让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欠了小丽一笔债务。小朱为逃避债务,与关联方小胡进行股份转让。他以不合理低价将股份转让给小胡,且在债务产生前就已预谋此事。同时,转让时还故意隐瞒公司真实财产状况,并虚构公司债务,降低公司净资产后完成转让,使得小丽的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的关联方低价转让股份、恶意提前转让、隐匿转让财产以及虚构债务后转让等行为,均属于股份转让逃避债务的情形,这些行为减少了小朱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小丽的债权。
2、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小丽作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要求确认小朱与小胡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转让行为,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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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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