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认
借贷关系真实性,从借款的事由、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日常习惯,违背常理可能有问题。
2.审查利息约定,利息过高,超出正常借贷利率,可能是在掩盖贿赂。
3.关注借款归还情况,未在合理期限归还或特定利益输送后才归还,会被重点审查。
4.综合双方关系和请托事项,若一方用职务之便为另一方谋利且有异常借贷,可能认定为借贷收息型贿赂。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
公职人员,小丽为了在项目合作中获得小朱的帮助,
借给小朱一大笔钱。借款时未明确具体事由,交付方式也很随意,且利息约定极高,远超正常借贷利率。借款后很长时间小朱都未归还,直到小丽的项目成功中标,小朱才将借款归还。小丽认为这是正常借贷,小朱则坚称是借款。
案情分析:1、从借款情况来看,借款事由不明确、交付方式随意,明显违背日常借贷习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存疑。
2、利息约定畸高,远超正常借贷利率水平,有掩盖贿赂行为的嫌疑。
3、小朱长期未归还借款,在小丽项目中标获得利益后才归还,借款归还情况不符合常理。
4、小丽为谋取项目合作利益与小朱有接触,存在请托事项关联。综合来看,此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收息型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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