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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收息型贿赂的认定依据是啥

时间:2025.05.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1.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性,从借款的事由、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日常习惯,违背常理可能有问题。
2.审查利息约定,利息过高,超出正常借贷利率,可能是在掩盖贿赂。
3.关注借款归还情况,未在合理期限归还或特定利益输送后才归还,会被重点审查。
4.综合双方关系和请托事项,若一方用职务之便为另一方谋利且有异常借贷,可能认定为借贷收息型贿赂。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公职人员,小丽为了在项目合作中获得小朱的帮助,借给小朱一大笔钱。借款时未明确具体事由,交付方式也很随意,且利息约定极高,远超正常借贷利率。借款后很长时间小朱都未归还,直到小丽的项目成功中标,小朱才将借款归还。小丽认为这是正常借贷,小朱则坚称是借款。

案情分析:

1、从借款情况来看,借款事由不明确、交付方式随意,明显违背日常借贷习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存疑。
2、利息约定畸高,远超正常借贷利率水平,有掩盖贿赂行为的嫌疑。
3、小朱长期未归还借款,在小丽项目中标获得利益后才归还,借款归还情况不符合常理。
4、小丽为谋取项目合作利益与小朱有接触,存在请托事项关联。综合来看,此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收息型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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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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