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中间人在
行贿罪里起到撮合、介绍等关键作用,推动
行贿行为实施,可能成为行贿罪
共犯。
2.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属
共同犯罪。
若中间人明知行贿意图,还为行贿人与
受贿人牵线搭桥,帮助实现行贿目的,就构成行贿共犯。
3.司法判案时,会综合考量中间人在行贿中的行为、参与度、对结果的促成作用等,如是否主动提议、积极协调见面、参与商讨细节等。
案情回顾:小朱为了在项目
招标中获取
不正当利益,打算向招标负责人行贿。小胡知晓小朱的行贿意图后,积极从中撮合,主动联系招标负责人,安排小朱与对方见面,并参与商讨行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最终,小朱成功向招标负责人行贿,获得了项目。事后,此事被相关部门察觉。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有行贿的故意并实施了行贿行为,小胡明知小朱的行贿意图,还积极为其与受贿人牵线搭桥、沟通联络,参与商讨行贿细节,二人具有共同实施行贿
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2、司法实践中,考量小胡在行贿过程中主动发起联系、安排见面、参与商讨细节等行为,其在行贿过程中参与程度较深,对行贿结果起到了关键促成作用,应认定构成行贿罪共犯,并根据其行为判定相应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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