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对相关人员或行为进行
立案追诉。
第一种情况,
上市公司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上市公司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比如公司因相关行为损失了大量资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标准。
2.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
3.造成
公司破产、停业或者停产长达六个月以上,或者公司被
吊销许可证或者
营业执照。
4.存在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情回顾:小何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他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进行了一系列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在这过程中,小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指使小何实施这些行为。最终导致该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两百万元。公司其他股东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小何和小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追究他们的责任,但小何和小胡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
违法。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或控股股东指使上述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小何作为董事实施行为,小胡作为控股股东指使,且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两百万元,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2、小何和小胡认为自己行为未违法的观点不成立,他们的行为已明显
触犯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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