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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发前退还的数额算吗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受贿案发前退还财物数额是否计入受贿总额,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1.及时退还或上交: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若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这种情况不算受贿。
这里的“及时”,重点在于体现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比如,在一些社交场合中,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请托人送的财物,难以当场拒绝,事后便马上将财物退还,这种情况下,退还的财物数额就不会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2.为掩饰犯罪而退还:
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发现自身或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了,此时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财物,那么该退还财物的数额仍要计入受贿数额。
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国家工作人员就有受贿的故意,并且已经实施了受贿行为,事后的退还只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判断受贿案发前退还财物数额是否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以及退还原因等因素。

案情回顾:

小何是国家工作人员,小丽为了让小何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送给小何一笔财物。小何当场难以拒绝收下了。事后小何因担心被发现,在案发前将财物退还小丽。然而,小何所在单位已对其受贿线索展开调查。小丽认为小何已退还财物不应算受贿,而调查方认为应认定受贿。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且主观上无受贿故意的,不是受贿。但小何是在自身可能被查处的情况下退还财物,并非因难以当场拒绝后立即退还。
2、小何一开始已具备受贿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退还只是为逃避法律制裁,所以该退还财物的数额仍应计入受贿数额,受贿案发前退还数额需综合判断主观故意和退还原因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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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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