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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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定罪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须存在着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公然向社会各界人士募集资金;其次,行为人需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即蓄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并进行投资;再次,所募集到的资金必须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肆意挥霍,导致无法偿还;最后,该犯罪行为还需要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很遗憾,并非如此。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众多不特定群众用于投资的资金,涵盖了货币和物品等多种形式。而诈骗罪的对象则较为具体,往往是行为人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获取其财产的目的。在法律处理方面,这两种罪行对于构成犯罪所需的金额标准存在显著区别:若非法集资的金额仅为3000元,那么便无法构成犯罪;然而,如果涉及到诈骗行为,即使金额较小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企业如果涉及非法集资,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诈骗罪。非法集资的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通常伴随着欺诈手段进行集资。如果企业在集资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投资者做出决策,导致他们的财产遭受损失,那么这就构成了诈骗罪的要件,企业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探讨非法集资诈骗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了欺骗性的非法集资行为,且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比如通过夸大宣传来诱骗他人投资。-犯罪主体,集资对象必须是广泛且不确定的,也就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