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产企业无法追回的债权,管理人应调查
收集证据,确认无法追回的原因和事实。
若努力后仍无法收回,可在分配方案中明确为坏账损失。
2.在
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需说明情况,由
债权人核查。
无异议则作为
破产财产损失,不列入可分配财产;
有异议可要求进一步说明或继续追收。
3.企业要做好记录与存档,便于后续审计和检查。
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不再追收。
案情回顾:小胡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清理债权时发现部分债权难以追回。管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后,确认了无法追回的原因和事实,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中把这些债权列为坏账损失。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向债权人小丽等说明情况,部分债权人无异议,但小朱有异议,要求管理人进一步说明情况并继续追收。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管理人有责任调查并收集债权
证据,明确无法追回的原因和事实,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对无法收回的债权按坏账损失处理。
2、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说明的债权无法追回情况进行核查。若债权人无异议,该债权可作为破产
财产损失不列入可分配财产;若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进一步说明或继续追收。
3、企业要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做好记录与存档,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再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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