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20年
诉讼时效并非除斥期间,二者区别明显。
诉讼时效对应请求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且可因法定情况中止、中断和延长。
2.除斥期间对应
形成权,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
3.20年诉讼时效从权利受损日起算,虽不适用中止、中断,但特殊时法院能依申请延长。
除斥期间无法延长,期满实体权利就没了。
案情回顾:小朱的权利受到损害,其认为从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过较长时间,想了解适用的是20年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小朱觉得既然时间过了这么久,权利应该消灭了,如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一样。但小李则认为应是20年诉讼时效,二者有本质区别。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时效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20年诉讼时效虽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而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是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2、结合本案,20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具有延长的可能性,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所以应适用20年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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