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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挪用过公款算不算挪用公款罪

时间:2025.05.0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1.曾挪用公款未必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此罪需满足法定条件。
2.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有三种情形: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
挪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
4.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若不符合条件,即便挪用也不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小朱因家中突发急事,挪用了公司的一笔资金用于应急。公司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挪用公款罪,将其告上法庭。小朱则辩称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构成该罪。

案情分析:

1、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小朱是私营企业员工,并非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满足该罪的主体条件。
2、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有特定情形,本案中小朱的挪用行为未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形。因此,小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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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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