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企业法人意外死亡时,
债务承担情况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
通常,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
法人的
个人财产一般不用来偿还
公司债务。
不过,若出现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该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以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若投资
人死亡,其
继承人要在
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
3.
合伙企业:
在合伙企业里,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若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死亡,其应承担的份额,若继承人想成为
合伙人,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就能取得合伙人资格,继续承担责任;
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需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意外死亡后,公司债权人要求用小朱个人财产偿债。公司股东小李认为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小朱个人财产不应用于偿债。但债权人指出小李曾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此外,小胡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小丽是否要承担全部债务也引发争议。小静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对于是否继续承担责任也存在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如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需审查小李是否存在滥用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小丽应在此范围内承担小胡企业的债务。
3、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资格继续承担责任,若不愿意,企业应退还财产份额,需根据小静继承人意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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