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案件里,仅依靠口供和转账记录不一定能实现
立案。
下面来详细说说原因。
口供属于言词
证据,它具有一定主观性,证明力相对较弱,往往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转账记录则属于
物证,但如果它不能清晰明确地指向卖淫行为,同样难以单独作为立案的依据。
要实现立案,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
犯罪事实。
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只看口供和转账记录,而是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这其中包括是否有现场查获的相关证据,比如现场的一些物品、痕迹等;
也包括是否有
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这些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只有当这个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妇女实施了卖淫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才会予以立案。
所以,仅靠口供和转账记录通常是远远不够的。
具体能否立案,要根据案件整体的证据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警方接到举报称某场所存在卖淫活动。调查中,警方获取了小静的口供,称其有卖淫行为,还查到小静与小胡之间有一笔转账记录。警方欲以该口供和转账记录对小静的卖淫行为立案,但小静坚称转账是正常经济往来,并非卖淫所得,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口供属于言词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需其他证据佐证,仅小静口供不能充分证明其卖淫行为。
2、转账记录属于物证,若不能明确指向卖淫行为,难以单独作为立案依据,本案转账记录因小静称是正常往来,无法直接证明卖淫事实。立案需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若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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