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原告仅以转账记录作为
证据时,被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1.主张其他
法律关系:
被告可以提出该转账是基于借贷之外的原因产生,例如赠与、买卖未结清款项、业务往来等。
为了支持这一主张,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双方关于赠与的聊天记录、业务合同等,以此证明转账并非如原告所说的那样。
2.依据款项性质约定抗辩:
如果在转账时双方对款项性质有明确约定,像注明是借款备用金等,被告可以按照这个约定进行抗辩,说明转账的真实用途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那样。
3.附条件转账抗辩:
若有证据表明转账是附条件的,而目前条件尚未成就,那么被告可以主张该转账不会产生原告所声称的法律后果。
4.证明无直接关联:
要是被告能够证明该转账与原告所诉的
纠纷没有直接关联,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反驳方式。
总之,被告要通过提供反证,削弱转账记录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力,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
向法院起诉称,小李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小李则反驳称,该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小许基于业务往来支付给他的未结清款项。小李还拿出了双方的业务合同,证明两人存在业务关系。小许则坚称就是借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此案中,小许仅以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关系。而小李主张该转账是基于业务往来,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并提供了业务合同作为证据,符合被告从主张转账系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这一方面进行反驳的要点。
2、后续需进一步审查小李提供的业务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若能证实业务往来与该转账有关,便可削弱转账记录对小许借款主张的证明力,维护小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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