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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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合同到期后,继续在雇佣公司任职时,应如何处理相关事宜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留任工作,员工有权请求雇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如雇主自实际使用劳动力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能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名员工则有权向雇主要求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在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能充分证明与实际雇佣单位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也同样可以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职务犯罪。

鉴于此,倘若企业出于自身原因主动解雇员工,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为之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应依据该劳动者在本企业所服务的时长而定,每满一整年便依照其一个月之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未达整年者,以一年视为其年限计算标准;至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缴纳了五种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后,是无须再另行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所包含的内容已经覆盖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应保障范畴,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反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则专注于承担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大病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报销责任。

资深律师给出的权威解析称,以没有底薪、仅计提成为主要结算方式的用人单位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我国采取了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因此,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最低工资的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不管劳动者是否能够实现在预先协定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仍须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按期足额地发放相应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