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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由谁通知

时间:2025.04.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43人
律师解析:
1.债权转让通知主体
债权转让时,通常由让与人(原债权人)来通知债务人
这是因为让与人对债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最为了解,能确保通知内容准确无误且及时传达给债务人。
2.通知的法律规定及目的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必须通知债务人。
若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已转让这一事实,从而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3.通知的形式
通知的形式较为灵活,可以是书面形式,比如正式的信函、文件等;
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当面告知或电话沟通。
4.特殊情况下的通知主体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若让与人无法进行通知,受让人也能够通知债务人。
但受让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此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这样做能避免债务人产生误解,进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将对小胡的债权转让给小丽,小朱因突发状况未能及时通知小胡债权转让事宜。小丽为尽快实现债权,自行通知小胡债权已转让,要求小胡向自己履行债务。小胡以未收到小朱通知为由,拒绝向小丽履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作为让与人,本应履行通知义务,确保小胡知晓债权转让事实。
2、虽然小朱未通知,但小丽在通知时若能提供相关证明,以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小胡则应向小丽履行债务。小胡仅以未收到小朱通知拒绝履行,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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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应当由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应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转让行为履行之前通知债务人。 通知债务人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头通......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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