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责任承担情况
一般而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产生
债务,会用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偿债责任。
而
大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的是
有限责任,他们只需以自己
认缴的
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度来负责,并非是公司一欠债就由大股东先还钱。
2.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若股东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出现
资不抵债的情况,进入
破产程序时,股东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也就是股东和公司在财务、业务等方面界限模糊,资金随意挪用、业务不分彼此等,此时股东也可能要对
公司债务负责。
3.责任判定方式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公司欠债大股东就得先还钱。
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等法律规则来准确判定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A公司大股东,小李是A公司债权人。A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小李大笔债务。小李要求小朱先偿还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仅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先还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朱和A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大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小朱的主张有一定法律依据。
2、但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破产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等特殊情形,小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担责。法院需依据具体情况,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等法律规则判定小朱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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