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破产债权的确认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分工,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管理人:
在
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
他们会审查债权的性质、数额等情况,初步核查这些债权是否符合破产债权的
构成要件。
之后,管理人会依据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这为后续的债权确认工作提供基础材料。
2.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
在这个过程中,
债权人若发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问题,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异议的债权,将由人
民法院裁定确认;
若有异议,则仍需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者否认。
3.人民法院:
最终的债权确认权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
法院会基于管理人的工作成果以及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然后作出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定,从而确定破产债权。
在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相互协作、监督,通过明确的分工和严格的程序,确保破产债权确认的公正、准确。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程序。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与初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在债权人会议上,小李对债权表中一笔小胡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债权数额不实。而小胡坚称自己申报无误。双方争执不下,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1、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确认中承担初步审查职责,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并核查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本案中管理人已完成初步工作编制债权表。
2、债权人会议有核查债权表的权力,小李作为债权人提出异议是行使其权利。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则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则仍需法院综合审查,最终法院会基于各方情况作出终局裁定,确保破产债权确认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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