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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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如此,危险驾驶罪不仅针对运营车辆实施,同样包含了对非运营车辆的严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无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是否属于运营性质,只要在公共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时,出现诸如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以及严重超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被抓,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刑罚。拘役就像给你套了个“紧箍咒”,会限制你的自由,短则一个月,长则六个月,具体时长看你犯的事大小。要是被判拘役,你可能就惨了,工作没了,生活也一团糟,职业发展更是受阻。比如,你的驾照会被吊销,这影响可大了去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驾驭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类情况:首先是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在道路上进行追赶比赛,且情节严重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无有效驾驶证或在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最后一种情况是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高速行驶,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即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存在下述任意一种情况者:(1)竞赛性驾车行为,情节恶劣且危害较大的;(2)在酒精摄入过量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数量,甚至是严重违背车辆规定速度进行驾驶活动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

特殊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酒精中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极具风险的赛车竞赛(通常被称为“飙车”活动)、严重超过车辆承载能力的超载或者超过道路实际要求的超速行驶,以及在道路上运输危险物品时未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将面临法律的严格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