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其法定量刑幅度则涵盖了从一个月至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期限。在具体判决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案情的严重性与复杂度等。如果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有值得酌情减轻或从轻的情节,亦或是案件本身情节较为轻微,那么法院则有可能会依法判处相对较短的拘役期限。然而,若情况相反,即犯罪情节严重,那么拘役期限便有可能接近甚至达到六个月的上限。

在我国刑法领域内,针对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有权对罪犯施以非羁押性的刑罚措施——管制。若是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而未能引发重大损害结果,并且满足了管制刑罚的相关适用标准,那么法院将会慎重考虑采用这种判决方式。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办理期限这一问题,其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及法院的审判期限等多个环节。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羁押期满仍未结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但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涉嫌严重危险驾驶行为者,将面临着被判处拘役且需承担罚金等刑事责任。在中国内地刑法体系中,管制刑罚主要适用范围是针对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行为,然而,由于严重危险驾驶罪通常与拘役相联系,而非管制,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严重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并不会被判处管制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