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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5.04.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有如下限制:
1.主体:
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是故意,涵盖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3.行为方式: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比如在道路上与他人相互飙车,频繁超车、别车等。
醉酒驾驶机动车
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后驾车。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或严重超速行驶
像校车搭载远超额定人数的学生,客车超速行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例如违规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
4.行为空间:
主要发生在道路上,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
5.入罪标准:
要达到法定危险程度或情节恶劣,不是所有相关行为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何年满18周岁,一天晚上和朋友聚会后,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机动车上路。途中,他与小李驾驶的车辆相互飙车,频繁超车、别车。当行驶至某单位管辖且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小何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小李认为自己只是正常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

案情分析:

1、小何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故意醉酒驾车并追逐竞驶,其行为发生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属于“道路”范畴,且情节恶劣,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2、小李与小何相互飙车、频繁超车别车,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行为也属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非正常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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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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