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以
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
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担给付责任,不过被保险人自杀时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若年年险种合同已成立或效力恢复满两年,且投保人自杀并非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致,一般应予以理赔。
相反,要是在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通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具体判断还得结合
保险合同条款的详细规定。
建议仔细查阅合同或咨询保险公司,从而明确该险种在此情形下的理赔规则。
比如,查看合同中对于不同时间节点、被保险人
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赔付说明,详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以便准确知晓自身权益和义务,确保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依据合同规定正确处理。
案情回顾:小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合同成立一年零十个月时,小许自杀身亡。小许的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且小许自杀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本案中,合同成立未满两年,小许自杀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有法律依据。
2、具体的理赔规则还需结合保险
合同条款。家属可仔细查阅合同,明确该险种在此情形下的详细赔付说明、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以确定自身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