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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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完成抵押登记,合法有效的抵押合约不会丧失效力。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尤其是新建建筑,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抵押登记,以获得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只有抵押权经过书面登记,其法律效力才会得到正式确立。

尽管抵押协议未登记,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法定要求抵押权登记,但未登记仅意味权利创立而非生效。不动产权契约自签署即具法律效力,不论是否完成物权登记,契约效力不受登记状态影响。

尽管抵押财产未经登记使抵押权益暂无效力,不影响抵押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权利。即使未办登记,抵押权人仍可向法院诉讼,请求查封、扣押抵押人名下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抵押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其有效性不受影响,但不动产如房产、建筑等的抵押需遵循法定登记程序以确保抵押权生效。只有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确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若因抵押方未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等违法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方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未登记由债权人或登记机关过错所致,除非另有约定,抵押方需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共识不办理登记时,抵押方亦需按此原则承担责任,除非另有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