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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共谋是盗窃罪的共犯吗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1.若收赃者事前和盗窃者一起商量盗窃之事,就会构成盗窃罪共犯
2.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法律里,两人以上一起故意犯罪就是共同犯罪。
收赃者和盗窃者就盗窃、销赃等达成共谋,说明在盗窃前就有共同犯罪想法。
3.收赃者接收赃物,其事前共谋为盗窃提供了支持,和盗窃者在主客观上形成整体。
按“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收赃者要对整个盗窃犯罪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事前共同商量盗窃事宜,之后小朱实施了盗窃行为,得手后将赃物交给小胡。小胡接收了赃物,警方介入调查后,对于小胡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胡仅构成收赃,有人认为小胡构成盗窃罪共犯。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小朱和小胡就盗窃、销赃等达成了共谋,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说明在盗窃前二人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小胡接收赃物,其事前与小朱的共谋为盗窃行为提供了支持,小朱和小胡在主客观上形成了整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小胡要对整个盗窃犯罪承担责任,所以小胡构成盗窃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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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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