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团伙诈骗判刑金额按各
行为人参与的数额算。
共同犯罪里,
犯罪嫌疑人量刑以参与
诈骗金额为依据,
分赃不均不影响
犯罪数额认定。
2.
主犯按参与的全部
诈骗金额量刑;
从犯按参与数额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3.若部分人实施超出共同故意的诈骗,其他行为人仅对参与部分担责。
比如三人诈骗,各按参与金额量刑。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组成诈骗团伙实施诈骗。他们共同策划并参与多起诈骗活动,期间小朱为主犯,小李和小胡为从犯。在一次诈骗中,小胡瞒着小朱和小李单独实施了一起诈骗。后警方破获此案,在认定犯罪金额时,三人对各自应承担的诈骗金额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单独实施的诈骗不应算入团伙诈骗金额。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里,犯罪嫌疑人量刑以参与诈骗金额为依据,分赃不均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小朱作为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诈骗金额量刑。
2、小李和小胡作为从犯,按参与数额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小胡单独实施的诈骗超出了共同故意,小朱和小李仅对参与部分担责,小胡需对其单独实施的诈骗金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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