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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变造存单骗取财物构成何罪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1.银行工作人员若变造存单骗取财物,便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变造存单,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3.此罪量刑依骗取财物数额等因素而定。
数额较大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若工作人员变造存单骗取财物数额达一定标准,就会依据相应情节进行量刑。

案情回顾:

银行工作人员小朱利用工作便利,变造银行存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客户小丽数额较大的财物。小丽发现存单异常后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对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其凭借工作便利变造存单,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
2、小朱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量刑会根据其骗取财物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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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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