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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监外执行有何规定

时间:2025.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缓刑监外执行规定如下:
1.适用对象: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若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可适用缓刑监外执行。
2.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基层组织或被告人所在单位协助。
公安机关需密切关注犯罪分子动态,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
3.考察内容:
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涵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等情况。
犯罪分子要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执行机关掌握其行踪和表现。
4.收监情形:
缓刑考验期内,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能少于一年。

案情回顾:

小何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监外执行,考验期为四个月。在缓刑期间,小何起初遵守规定,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活动情况。但后期小何开始放松自我,不再按时汇报,甚至有轻微违法活动。公安机关认为其违规情节严重,决定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小何符合适用条件。
2、在缓刑考验期内,小何应遵守考察规定,定期汇报活动情况。但他后期出现违规且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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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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