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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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股权如何变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权债务均须履行。股权变更时,公司职责和权益不变,原股东需向新股东完整披露公司现状,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后方可办理手续。股权变更后,新股东需在其股份比例内承担公司新产生的债权债务。若原股东未透露的负债给公司带来损失,新股东有权追究原股东责任。双方可通过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但此协议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

企业法人是具备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组织,是法人体系的重要类别。法人是由法律赋予的拟制人格,非真实生命体。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代表,股东可将其视为外部实体,无需承担公司债务。参与组建公司时,股东出资转移的是所有权,而非仅供公司使用。

技术入股需承担亏损的风险界限取决于所入股公司的性质。如技术投资方为合资经营合伙企业成员,需对经营债务负连带责任,但可通过分配技术成果分担亏损。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按技术成果相关财产数额承担公司损失赔偿责任。

技术入股中,亏损时入股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制企业中,投资者需直接负责企业债务,亏损按技术权益份额分担;有限责任公司里,投资者责任限于技术成果对应财产价值,不超出此范围。

企业法人是具备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组织,是法人体系的重要类别。法人是由法律赋予的拟制人格,非真实生命体。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代表,股东可将其视为外部实体,无需承担公司债务。参与组建公司时,股东出资转移的是所有权,而非仅供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