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教唆帮助犯并非必然是
从犯。
教唆犯是通过如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身
犯罪意图传递给原本无犯罪想法的人,使其依照教唆者意图实施犯罪,此教唆者便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则是在
共同犯罪里,于他人已有犯罪决意后,协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2.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若教唆帮助犯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作用,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
然而,要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像在犯罪中发挥关键策划、组织等作用,就不能认定为从犯,而应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认定为
主犯等。
3.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教唆帮助犯就是从犯,需依据其在具体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综合评判。
案情回顾:小许教唆原本无犯罪想法的小李实施
盗窃,同时小胡在小李产生犯罪决意后帮其准备作案工具。事后,在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时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许和小胡作为教唆犯和帮助犯就是从犯,而另一些人觉得应看他们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来认定。
案情分析:1、教唆犯是将犯罪想法灌输给原本无此想法的人,帮助犯是在他人有犯罪决意后协助实施犯罪,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2、教唆帮助犯不一定就是从犯,若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一般为从犯;若起主要作用,则不能认定为从犯,应依据实际作用认定主犯等,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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