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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本人保管的共有财物如何定罪

时间:2025.03.19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68人
律师解析:
1.从教唆犯层面来分析,教唆他人去进行抢劫举动,这完全契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的教唆犯来予以定罪并实施处罚
2.从抢劫罪的角度去考量,抢劫属于共有性质的财物,这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又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由此构成了抢劫罪。
在此情形中,即便财物是由本人进行保管的,但他人实施抢劫行为依旧会构成犯罪
3.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节,像是抢劫所采用的手段、抢劫的数额大小以及是否导致了人身伤害等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准确的认定以及妥善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李教唆小胡对小静保管的共有财物实施抢劫行为。小胡依言照做,在抢劫过程中虽未造成小静人身伤害,但小静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小静报警后,小李和小胡被警方抓获,对于小李教唆、小胡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教唆小胡抢劫,符合教唆犯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教唆犯定罪处罚。
2、小胡抢劫共有财物,既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又威胁人身安全,构成抢劫罪,即便财物由小静保管,其抢劫行为仍属犯罪。
3、最终定罪量刑,需综合抢劫手段、数额及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等情节,依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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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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