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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不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911人
律师解析:
1.当地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未达,各地此标准有别。
2.若为过失毁坏财物,非故意为之则不立案
故意毁坏财物需明知会致财物毁坏且积极为之。
3.若有证据表明毁坏财物是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事由,可不立案。
比如面临他人不法侵害时为保权益而毁物。
4.案件属自诉范畴,若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能不立案。
总之,判断是否立案要综合财物价值、行为性质、合法事由及是否自诉等因素。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胡因琐事发生争执,小李一气之下将小胡的自行车砸坏。小胡报警,称小李故意毁坏其财物。警方的调查时,小李坚称自己是一时冲动,并非故意。经评估,自行车价值未达当地立案追诉标准。此外,小李还称当时小胡言语过激,自己是在情绪激动下所为,并非蓄意破坏。小胡则坚持认为小李是故意为之,要求追究责任

案情分析:

1.首先,自行车价值未达当地立案追诉标准,这是判断是否立案的一个因素。
2.其次,小李称非故意,若能证实为过失毁坏财物,按规定非故意可不立案。
3.再者,需判断小李毁坏财物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等合法事由,若有则可不立案。
4.最后,此案件属自诉范畴,若小胡未提起自诉,也可能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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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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