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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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是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之下,毁损他人的财物。如果造成了公共的或者是私人的财产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是毁坏他人的财产达到三次以上的话,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立案标准。

1、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3、虽然有毁坏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1、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3、虽然有毁坏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1、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3、虽然有毁坏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1、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3、虽然有毁坏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