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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借故生非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范畴里,“借故生非”意思是行为人没正当缘由,借着小事或借口引发事端,肆意骚扰他人且破坏社会秩序。
认定时需留意:
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清楚自身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还积极去做。
其二,行为起因通常很微小,像他人的一句话、一个动作等,并非因合理纠纷或冲突而起。
其三,行为方式具有随意性和破坏性,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等,对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影响极大。
例如,甲无故辱骂并殴打路人乙,乙未招惹甲,甲这种行为就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借故生非”。
需综合多因素来认定“借故生非”。

案情回顾:

小胡在街边闲逛时,无故对路过的小丽进行辱骂,小丽并未招惹小胡。小胡不仅没有停止,还动手推搡小丽,导致小丽摔倒在地擦伤。小丽报警后,小胡被警方带走,双方就小胡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借故生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辱骂和推搡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仍积极实施。
2、行为起因微小,小丽未招惹小胡,并非因合理纠纷或冲突,符合“借故生非”的起因特征。
3、小胡随意辱骂、推搡他人,行为方式具有随意性和破坏性,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小丽的正常生活。综合判断,小胡行为或符合“借故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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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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