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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时间:2025.03.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12人
律师解析:
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债务人没离开合同关系,第三方跑进来和债务人一起扛合同义务
1.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债务人得对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找谁要全部债权都行。
2.原债务人的债务不会因为这事儿就变少。
3.对债务的那些内容、履行期限啥的没啥影响,还是按原合同来履行。
4.没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话,这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就没啥效力,债权人还是只能找原债务人要债权。
总之呢,这并存的债务承担让债务人范围变大,能强化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不过得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哦。

案情回顾:

小胡向小丽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小胡无力偿还。此时,小静找到小丽,表示自己愿意加入债务承担,和小胡一起偿还这笔借款,但并未征求小丽同意。小丽向小胡追讨欠款时,小胡称小静已加入,让小丽找小静要。小丽则认为自己未同意小静加入,坚持向小胡主张全部债权。

案情分析:

1、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应负连带责任,可本案小静加入未经小丽同意,该债务承担对小丽无效。
2、原债务人小胡的债务不因小静加入而减少,在小静加入未获小丽同意的情况下,小丽仍有权向小胡主张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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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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