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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出资义务承担担保

时间:2025.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1.在公司设立等法律事宜中,一般由股东负责对出资义务提供担保
股东们会借助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约定,彼此为对方的出资义务作担保。
2.一旦有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就得依照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这样能保证公司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对公司正常运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比如,若A股东未按时出资,按照约定,B股东需为A股东的出资义务担保,可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彼此为对方的出资义务作担保。公司设立过程中,到了出资期限,小胡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小丽和小静认为小胡的行为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要求小胡尽快出资,小胡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由此,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公司设立法律事宜中,股东有对出资义务提供担保的责任。小胡、小丽、小静在公司章程中对此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2、小胡未履行出资义务,小丽和小静依照约定需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为保证公司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维护公司运营及债权人权益,小丽和小静可代为履行出资或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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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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